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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丨一级及以上实施工程单位可申请为“八大员”职业培训机构!

发布时间:2024-10-01 22:07:36 | 来源:江南在线登录入口官网下载 | 游览:1

内容摘要:...

  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停止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技术人员统一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停止“八大员”统一考核和发放工作。

  2019年1月19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针对“八大员”做出新的考核与证书颁发机制。

  2019年6月28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八大员职业培训工作正式启动:

  培训合格证作为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相关知识水平的证明,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予以认可;

  对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从取得培训合格证次年起,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并计入个人培训信息记录。2年累计不满64学时或未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人员,应重新参加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培训学习;

  培训机构应依据统一的职业标准、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并且开展培训,完成相应培训后,须通过统一测试题库对参训人员进行测试。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培训申请的各类培训机构进行招募、遴选。合乎条件的培训机构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中公示,供有需求的企业和人员自主选择。

  (一)一级及以上施工公司,且具有专门培训机构,如企业培训中心等。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自有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具有相关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具备从事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培训能力,长期支持行业人才教育培训工作,从业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三)开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课程的职业院校(含技师学院、技工院校)等,长期从事行业相关人才教育培训,为行业输送大量合格人才,无不良记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规范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企业、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对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发证。为保证培训质量,推动各地培训互认,培训机构应依据统一的职业标准、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并且开展培训,完成相应培训后,须通过统一测试题库对参训人员来测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见附件1)为测试合格人员生成电子培训合格证(见附件2),培训机构或者测试合格人员可自行下载、打印。培训合格证作为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相关知识水平的证明,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予以认可。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从事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做监督指导。我部根据行业发展需求,适时组织编修职业标准、培训大纲及继续教育大纲,建立并更新全国统一测试题库,供各地免费使用。已开发建立题库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按要求申请将地方题库纳入全国统一测试题库作为本地区培训测试的补充。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指导、监督本地区培训工作;依据培训机构有关要求(见附件3),制定本地区培训机构具体条件,指导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提出培训申请的各类培训机构进行招募、遴选。合乎条件的培训机构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中公示,供有需求的企业和人员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对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培训后,按要求向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测试申请,符合培训要求的,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抽取试题、组织测试。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培训数据上传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数据准确有效。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申请开展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培训机构具备开展相应岗位职业培训的能力。要加强培训过程监督指导,组织并且开展不定期实地抽查,对问题突出的培训机构要重点监督检查和甄别处理。积极探索利用人脸识别、打卡登录、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加大培训关键环节监督指导力度,推动培训机构公开培训信息。对在培训、测试环节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要予以通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应清出培训机构名单,积极营造良好的行业职业教育培训生态环境。培训机构应健全培训制度,提高管理上的水准,加强师资力量,完善培训课程,做好培训签到表、课堂视频、照片等资料留存备查,自觉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实际,依据继续教育大纲,以知识更新、学以致用为原则,对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提升其专业能力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促进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提升。从取得培训合格证次年起,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并计入个人培训信息记录。2年累计不满64学时或未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人员,应重新参加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培训学习。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继续教育具体办法,做好学时认定等监督指导工作。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企业等培训机构组织的技术培养和训练、学术交流等可计入继续教育学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资源库中选学的课程计入学时。鼓励各个地区探索务实高效的继续教育组织形式,积极推广“互联网+培训”模式,为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多渠道、多类型的继续教育资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选取有代表性的龙头骨干企业、职业院校、建筑产业工人培育示范基地等开展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培训工作试点。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选取本地区有代表性的企业、院校等培训机构开展试点,并将试点方案和试点培训机构报送我部人事司。参与试点的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培训条件,慢慢地增加师资队伍建设,加大培训投入。各地要坚持积极稳妥原则,在试点取得成效的基础上,总结归纳符合实际的培训机构门槛和职业培训工作方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稳步推进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培训工作。试点有关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人事司。

  为便于各地指导规范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就开展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培训机构提出如下基本要求:

  (一)遵纪守法,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建立相对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内部规章制度,运营管理规范。

  (四)有专门负责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机构,有与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少数的相关专业专职教师及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

  (五)配备开展培训测试所必须的计算机、网络环境、视频监控等设备,自愿接受并积极努力配合有关部门的培训监管。

  2019年1月24日,住建部公布《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政策方向 。

  “八大员”在建设工程中是一个很重要的特殊群体。首先,他们人数众多,在改制之前,一直是建企资质审核过程中较为繁琐的一环;其次,“八大员”是工程建设项目现场技术和管理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责任重大,他们的技术水平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有着直接、重要的影响。

  总之,八大员资质改革,是国家深化“放管服”政策指导意见下的进一步制度推进。工作重心由事前向事中事后转移,改变了过往“重资质轻管理”的弊端,为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水平和综合素养,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作出了制度保障。

  培训内容: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工程实践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

  以往“八大员”考核对报考人员的学历、工作经验有明确要求。而根据《意见》,职业培训考核要求与企业岗位用人统一,企业需使用具备相应专业相关知识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范围相比过去,扩大了。只要是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就须培训,以便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住建部将依据职业标准、培训考核评价大纲,结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际的需求,建立全国统一测试题库,供培训机构免费使用。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管,对相关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根据2019年1月19日住建部文件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迎来以下全国性改革如下:

  土建施工员、装饰装修施工员、设施安装施工员、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员、土建质量员、装饰装修质量员、设施安装质量员、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员、土建预算员、装饰预算员、设施安装预算员、市政预算员、安全员、材料员、测量员、劳务员、机械员、试验员、资料员(城建档案员)、标准员20个岗位。每位考生一次考试只能报考一个岗位。

  (一)社会考生从事或拟从事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方面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年龄不低于20周岁且不超过60周岁,具备一定建筑类相关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工程实践经历,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报上自己的姓名去参加考试:1.具有建设类中专及以上学历;2.具有非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一年及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3.具有非相关专业中专学历或高中学历,三年及以上从事相关岗位工作经历;4.具有十五年及以上从事相关岗位工作经历的其他人员。(二)“双证制”院校考生建设类“双证制”院校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方可报考与本人所学专业对口的岗位,且不得报考安全员和标准员岗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是工程建设项目现场技术和管理关键岗位从业人员,人数多,责任大。为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水平和综合素养,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改进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贯彻落实《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行业发展、贴近岗位需求、突出专业素养,慢慢地增加和改进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培训工作。落实企业对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培训主体责任,发挥企业和行业组织、职业院校等各类培训机构优势,逐渐完备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教育培训机制,培育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后备人才。发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政策指导、监管服务及其重要的作用,促进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培训规范健康发展。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人,谁负责”原则,坚持统一标准、分类指导和属地管理,构建企业、行业组织、职业院校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充分调动企业职业培训工作积极性,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建立培训机构,按照职业标准和岗位要求组织并且开展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鼓励社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和行业组织按照市场化要求,发挥优势和特色,提供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服务。各培训机构对参训人员的培训结果负责。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确定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的门槛,及时公布合乎条件的培训机构名单,供参训人员自主选择。要将职业培训考核要求与企业岗位用人统一起来,督促指导企业使用具备相应专业相关知识水平的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要加强培训质量管控,完善培训机构评价体系、诚信体系,引导培训机构严格遵循职业标准,按纲施训,促进职业培训质量不断提升。

  我部将依据职业标准、培训考核评价大纲,结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际的需求,建立全国统一测试题库,供各地培训机构免费使用。培训机构根据相关要求完成培训内容后,应组织参训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对考核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后具备相应专业相关知识水平的证明。培训考核信息须根据相关要求上传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以备查验。

  不断完善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标准,研究建立知识更新大纲,强化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工程实践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内容培训,增强职业培训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探索更加务实高效的继续教育组织形式,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等方式。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有关继续教育规定,充分的发挥各类人才教育培训基地、继续教育基地、培训机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促进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提升。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的利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为企业、培训机构和参训人员提供便利服务,规范培训合格证书发放和管理,实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数据在全国范围内相互连通。要加强指导监督,做好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信息记录、汇总、上传。要全面实施培训合格证书电子化,结合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提高证书管理和使用效率。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相关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开展职业培训的企业和培训机构师资、实训等软件硬件条件、培训内容等监督指导,及时公开信息。加强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将企业、培训机构守信和失信行为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充分的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培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